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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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厦门高丽宏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月25日为760518.18元,之后逾期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以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厦门景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鑫智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正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亿科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对厦门高丽宏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厦门高丽宏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977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0元,均由厦门高丽宏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景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鑫智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正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亿科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