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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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普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671101-0172-20160500502);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20523.50元,利息523.68元,罚息394.87元,共计21442.0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不按期履行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对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