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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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润众厨具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四海轩湘菜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四海轩湘菜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梅州市润众厨具有限公司货款73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润众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