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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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古城营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201935元给原告肖月嫦。该款可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古城营业所开具的账户(户名为肖月嫦,账号为440********495)内。 二、驳回原告肖月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为988元(该款已由原告肖月嫦预交),由原告肖月嫦负担3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676元,该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