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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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313598.9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0元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86元,被告平安财保负担1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平安财保负担之数在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