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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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款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城区鸿都支行开具的账户,户名为***,账号为622*************97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为574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负担531元,该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