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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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111716.55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199313.33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254313.3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负担22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05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18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