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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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43账户内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查封担保人吴国汝名下坐落在同江市临江镇(产权证号为佳村房房权证同江字第**,筑面积为90平方米)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