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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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志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3702.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3702.62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元; 三、被告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148元; 四、被告***、***对被告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2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2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