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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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 恩施市农业银行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在鄂Q×××**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905.34元,被告***赔偿鉴定费2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予以抵扣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应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为106905.34元,由原告***领取106305.34元,被告***领取600元,均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收款人: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