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鑫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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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树苗损失20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树苗损失38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被告***负担407.00元,原告***负担343.00元,鉴定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