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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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66163.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2000元,以上共计60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832元,由被告***、***负担1208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