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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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刘春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10万元,返还***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11181元,由***、***共同负担6292元,由刘春武负担4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