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歙县嘉城矿业有限公司 黄山市恒昌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歙县嘉城矿业有限公司、***、***、黄山市恒昌镁业有限责任公司761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