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鹿邑县兴通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市人民医院 温州正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人民医院劳动服务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6369.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直接支付被告***104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由原告***负担1112元,被告***、鹿邑县兴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