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磐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应收账款投资收益权(华语YS217A235)产品的本金人民币796万元、收益人民币34784.11元(收益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支付至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华语项目监管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以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欠付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5.50%计算至欠付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应收账款投资收益权(华语YS217A235)产品收益支付至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华语项目监管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以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欠付本金、收益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欠付本金、收益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支付至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华语项目监管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杭州磐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6451.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杭州磐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浙江**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语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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