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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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吉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欧畅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吉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付租金247140元及逾期利息163759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 二、被告***、南京欧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470元,保全费27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890元,由被告贵州吉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欧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