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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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7029.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6日的利息2848.43元、罚息29.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支付自2019年9月7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417029.5元、利息2848.43元为基数,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16796元; 四、被告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0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被告***、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