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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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0万元股权及附加资金19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52.33元,由被告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永州舜皇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