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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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向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80218元;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3185.3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12日,以38021.8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12日,以19010.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12日); 二、驳回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