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峰县人民医院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68010.0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1510.82元,由被上诉人***赔偿15299.24元(已支付19700元)。鉴定费1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内,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负担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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