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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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04282901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15%支付自2018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和***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大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740号的268.08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大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738号的83.89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大安市不动产权第0003739号的面积为90.71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