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分理处借款本金29.90万元,支付2020年7月30日前的结欠利息25581.58元,并按年利率12.12%的标准计付2020年7月3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分理处对被告***、***位于遂川县(遂房权证泉江镇字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遂国用(2014)22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行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