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470,000.00元。 冻结期为12个月,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 案件申请费2,870.00元,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