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昆仑天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
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原告昆仑天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受让的被告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公司因履行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签订《2019年新疆油田钻井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六)》所形成应收账款3,215,203.78元;

二、确认原告昆仑天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公司因履行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签订《2019年新疆油田钻井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六)》项下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三、驳回原告昆仑天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60.82元,由被告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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