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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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41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负担169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负担6391元,由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1元,由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8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负担1488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