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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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10000元、62600元、53112.01元,合共125712.01元; 二、被告***、***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赔偿款53112.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共同负担161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1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