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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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办理原告***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限被告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即以已付购房款5677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