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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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62070.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580元;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238210.4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扣减已垫付的10000元后,实际给付349790.43元;被告陕西九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280元。

二、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5452.28元、护理费300元,合计65752.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在应赔偿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后退回被告***。

(上述给付内容均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被告陕西九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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