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55780元; 二、限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工程款5055780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计付至2015年6月15日止,以欠付工程款305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付至2015年9月24日止,以欠付工程款205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付至2015年10月25日止,以欠付工程款200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80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75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45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35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止,以欠付工程款9557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限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路基箱/钢板租赁费及运费共计38555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44.5元,由原告***承担3650元,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