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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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金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即:“二、驳回原告宁夏金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宁夏生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金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金钻名座1号综合写字楼办公801室、802室、1301室、1401室物业服务费238730.65元、电梯费16561.01元,共计255291.66元”,变更为,上诉人宁夏生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宁夏金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金钻名座1号综合写字楼办公801室、802室、1401室物业服务费179148.49元、电梯费11845.34元,共计190993.83元。 如果未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上诉人宁夏生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金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金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