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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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人民币4000.00元(医疗费11384.5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2000.00元(车辆损失14055.00元、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费6750.00、车辆施救费450.00元、车辆转场费3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22539.80元【护理费9715.80元、误工费12624.00元、交通费2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26539.80元。 二、被告***赔偿***人民币26347.69元【医疗费11384.5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车辆损失14055.00、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费6750.00、车辆施救费450.00元、车辆转场费300.00元、鉴定费7400.00等共计43639.55元,扣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6000.00元即37639.55元的70%】。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445.90元,由原告***承担191.1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