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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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医疗费28934.25元、后续治疗费160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800.00元、营养费27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600.00元(修理费1000.00元、拖车施救费6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28951.80元(护理费9715.80元、误工费18936.00元、交通费3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40551.8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3030.28元(医疗费28934.25元、后续治疗费160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800.00元、营养费2700.00元、鉴定费2000.00元等共计53434.25元,扣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10000.00元即43434.25元的30%)。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84.90元,由原告***承担198.1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