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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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鱼台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鱼台华远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53920.5元(开户行:邮储银行鱼台县支行;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