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航力机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襄阳航力机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21700元、违约金216510元,共计938210元。

二、驳回襄阳航力机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1元,由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591元,襄阳航力机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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