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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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20857.37元,其中给付原告***286457.37元,返还被告***34400元。(上述款项汇至当事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江都支行,账号:62×××99;户名:***,开户行:扬州农村商业银行京杭支行,账号:62×××1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已在返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