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共700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鉴定费2400元,合共3177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负担受理费777元及鉴定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及鉴定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应将负担的受理费和鉴定费共1977元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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