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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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12948号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67812050。 负责人:吴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彩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早炉,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查晓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雪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920元、利息1848.1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南宁市江南区金阳路38号汇东凯旋城地下室地下一层B1135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彩平,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闭雪连、候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89920元; 二、被告***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848.11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9920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关熠 人民陪审员罗科峰 人民陪审员陈晓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凤基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