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1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佰荣,行政部经理。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下剩借款1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9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甘10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千旺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甘10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