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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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鹏锦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封鹏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金明区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5060537.23元;

二、被告开封鹏锦机械有限公司以37578.9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以5022958.33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至实际结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开封市鹏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九盼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鹏锦机械有限公司、***、***、***、***、开封市鹏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九盼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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