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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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 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告***、***、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630017-2012-20181612004)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金398666.5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1、至2020年11月17日计算为3481.99元;2、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被告***、***、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