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玉林阀门控制有限公司 辽宁忠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瑞乘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瑞乘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玉林阀门控制有限公司货款5429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429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如上述标准超过年利率6%,则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玉林阀门控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6元,由被告瑞乘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瑞乘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