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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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与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2307.23元,并按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2868.5元,保全费1999元,合计486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