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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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三轮摩托车损失费等损失138,556.7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确定的赔偿款汇入宁化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宁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账号14×××3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计2,108元,由***负担57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1,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