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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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卡尔顿航运公司(CARLTONNAVIGATIONSA)支付共同海损分摊余额XXXXXXX.24美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境内美元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原告卡尔顿航运公司(CARLTONNAVIGATIONSA)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80元,由原告卡尔顿航运公司(CARLTONNAVIGATIONSA)负担人民币15107元,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23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卡尔顿航运公司(CARLTONNAVIGATIONS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