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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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50329.65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5513.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代偿款769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以代偿款9100.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以代偿款7316.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以代偿款7433.8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代偿款7445.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代偿款5834.9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20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