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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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安左右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杜记服饰店 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杜记服饰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代偿款443520.59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602.8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以代偿款2513.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代偿款278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代偿款26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以代偿款278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以代偿款26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以代偿款278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代偿款42467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杜记服饰店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8元,保全费2952元,合计7250元。由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杜记服饰店、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