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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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390911.76元,截至2019年5月6日的罚息52073.68元、复利1015.34元,以及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251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3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01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673元,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37元。被告***、***对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