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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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99805.27元、利息18568.92元、滞纳金5499.89元(截止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