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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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贷款本金8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7282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石大公司高清洁油品调合生产与储存以及配套码头建设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9679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2015)苏熟证字第1号和(2015)苏熟证字第2号的《公证书》载明的储罐生产系统、码头、栈桥及岸线使用权、机器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9号1幢房屋以及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9号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苏州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恒福路8号福山商业中心1幢114、1幢118、1幢120、1幢121、2幢104、2幢107、2幢117、2幢119、2幢120、2幢122、10幢101、12幢105、12幢109、12幢110、13幢116、13幢117、13幢125、13幢127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六、被告***对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付的贷款本金8000万元、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和罚息372519.44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石大公司高清洁油品调合生产与储存以及配套码头建设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律师费967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53504元,由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对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中的45350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45350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